各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2015〕24号)要求,结合我市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对本市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装修的;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三)以装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个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二、申请所需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缴存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六)载明缴存人或配偶姓名的正规的装修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含家电、家具类);
(七)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三、提取时限
装修发票开具时间2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提取额度
(一) 提取金额以住房装修发票金额为准,发票金额高于该套住房建筑面积×700元/㎡计算的价款的,按建筑面积×700元/㎡计算(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为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备案证明记载的为准);
(二)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提取条件的人应同时申请办理,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
(三)缴存及配偶装修提取余额不足的,不能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来补足差额。
五、其他规定
(一)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装修提取。
(二)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查验,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缴存人。
(三)如发现有以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纳入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查处。
本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装修提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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