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熟练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优秀。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持制定建设规划、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主持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科学研究项目,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主持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负责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5名)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前8名)或自治区级二等奖(前6名)、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主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
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前8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3名(一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者,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或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先进工作者;或获得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等称号。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等奖项二等奖;或自治区级其他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前3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一等奖(前3名)。
(七)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七)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3、“市级赛事”是指地级市运动会及市体育局、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单项体育比赛。
(八)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各省级以上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九)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有1篇论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十)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A(化学文摘),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报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或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正确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较好。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要负责部分建设项目,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较为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良好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研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授课时数应不少于150学时,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按规定折算),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作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示范基地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成员)。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科研项目,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前8名)、市(厅)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前8名)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举办有专业水准的个人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前8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或市(厅)级体育赛事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市(厅)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
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2篇(部),文科类3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或前8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奖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6名(二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四)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含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省(部)级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类增加1篇(部),艺术类增加1篇(部)或2件艺术作品。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得前6名(二等奖)以上;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区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或展演中获二等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以上。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均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七)“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特指: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3、“市(厅)级赛事”是指地级市运动会及市体育局、教育局举办的地市级单项体育比赛。
(八)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各省级以上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九)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
(十)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A(化学文摘),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果;能组织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实践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能胜任实践性课程教学,能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并有一定新产品研发生产能力。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加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项目,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参与撰写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对部门或企业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推动或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校级以上艺术展演、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奖励。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厅)级赛事的裁判长工作,或参加校级以上赛事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4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总结。同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在著作中撰写部分章节)。“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六)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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