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学院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431更新时间:2010-08-02

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如有不明,请及时咨询我处。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人力资源处

2009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经考核符合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6门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应系统讲授至少1门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累计达半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能熟练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优秀。

(二)在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中,能主持制定建设规划,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四)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作品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体育专业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4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全国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四、艺术类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学术技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类增加2篇,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前3名。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年均授课150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8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或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并系统学习46门本专业主要课程以上,经考试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应系统讲授1门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累计半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能正确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较好。

(二)在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中,能主要负责部分建设项目,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取得良好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在任现职期间要有累计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

四、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1项以上。

三、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科研项目,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的作品入选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七、体育专业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4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以上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者,论文、著作可减少1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3件,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出版)学术技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及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类增加1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二等奖或前3名。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年均授课150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显著成果;能系统组织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2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并系统学习4门课程以上,经考试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并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累计半年以上,实践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能胜任实践性课教学,能参与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并有一定新产品研发生产能力。

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项目,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参与撰写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对部门或企业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推动或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奖励。

四、体育专业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奖励。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独立撰写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或总结。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并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专职学生辅导员须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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