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当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接受检查(晨检),发现有腹泻、手外伤、手部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眼、耳、鼻分泌液体、发热、呕吐等疾病和症状,应立即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五、食品处理区的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等;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六、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七、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工作服不能有污迹、破洞;工号牌要正确佩戴在统一的位置。
八、餐饮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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