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教育部提示,严防4类求职陷阱

作者:邓爱莹学院新闻来源:招生就业处点击数:5565更新时间:2024-05-22



当前,距毕业生离校不足2个月时间,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挖“坑”设陷,诈骗钱财、盗用信息、诱导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为保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增强三个意识,严防四类陷阱。



筑牢防线,增强三个意识

 

 

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积极参加学校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和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识别就业陷阱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与能力,不走所谓的求职捷径,警惕潜在的高薪骗局

 

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通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等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多渠道甄别,不盲目轻信;不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谨慎对待索要敏感信息、扣留证明原件等行为。

 

三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主动了解学习求职就业有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求职中本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积极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高警惕,严防四类陷阱

 

 

一要严防非法职业中介陷阱。

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或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常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轻松拿高薪”“升职加薪快等为诱饵,使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求职,要选择诚信可靠、经营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一旦遇到黑中介,应及时投诉举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要严防招聘收费陷阱。

不法分子常以招聘为名变相收取各类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再以各种苛刻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费用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有的宣称具有知名公司内部推荐权,打着收费推荐优质岗位的幌子骗取钱财。有的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利用毕业生初入职场、求职心切的特点,设置培训贷、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有的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要求付费参加入职或考证培训,一旦收取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甚至直接卷款跑路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对经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要求,一定要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陷阱,谨防既被坑骗钱财,又浪费时间精力。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三要严防招聘诈骗陷阱。

不法分子常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从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事先编造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学历不限等字眼诱导求职者逐步暴露个人信息、下载刷单APP,骗取求职者钱财。有的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落入传销组织圈套。有的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或打着招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幌子,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异性服务。有的以招聘名义,盗用求职者的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等个人信息,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要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和天上掉馅饼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谨防踩雷”“掉坑

 

四要严防猫腻合同陷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毕业生到岗工作后,特别是当出现一些争议时,就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欠或拒发薪酬。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核实清楚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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