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
《办法》对广西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 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有利于为创业者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更好支持重点群体、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退役军人;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脱贫人口;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0.刑满释放人员。
上述人员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企业出具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各地担保基金可采用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两种模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是个人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的,个人申请3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是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四是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是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是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此外,广西财政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总额的0.6%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有效帮助减轻个人借款人负担。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
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最长不超过2年。
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相关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6个月(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享受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相关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0号)规定支出。
此外,《办法》还注重风险防控,在贷款管理、代偿方式、代偿率上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人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责任分工,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融资成本。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快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畅通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名单推送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创业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
来源: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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