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暂行)

作者:jiaowu学院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6874更新时间:2011-07-12

为适应现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促进良好学风与教风的形成,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依法从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提高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在教育教学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以及容易引起政治误导的言论和行为;自觉遵守《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方便谋取私利。

第二条  敬业爱岗。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各种教学文件齐全,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课堂纪律,认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命题实事求是,评卷认真负责,考试成绩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水平;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和充实新的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掌握学科前沿动态。

第三条  教书育人。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文化;注意与学生交流思想,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生活作风严谨正派;仪表端庄大方,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注意与学生的交往方式,与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师生关系;谦虚谨慎,尊重同志,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积极参加安全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每年招聘进校的青年教师,首先必须经过学校安排的岗前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同时通过教学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试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经过学校批准后,才能担任教学工作。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新开课指该课程为某任课教师从未教授过的课程):

(一)新开课教师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应具备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应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三)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剩余三分之一教案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四)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某门课程此前在学院内从未开设过称为开新课):

(一)开新课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位或3年以上讲师职称,并具备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进行过相关的专业学习。

(二)开新课前必须备齐教学大纲(有实验教学环节的应包含实验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参考资料,写出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并经教研室和系部检查,认定合格。

(三)所开新课要求内容新颖,质量较高,不应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与合并等。

(四)课程内容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

(六)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应熟悉基本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操作规程,具有指导实验的能力。经教研室和系(部)考查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八条 因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教学质量不合格而暂停其开课的教师,在重新开课时,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重新审查认定其开课资格。

第九条 教师不得擅自聘请他人讲授自己所开课程的内容。

第十条 凡因教师力量不足,需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外人员来校任课的,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随着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科专业发展、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必须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科学地制定和适时地修订教学计划,并不断地改进教学工作,逐步规范教学计划制订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规定某一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既是教师从事教学的依据,也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教学部门要负责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并且根据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专业技术课教学大纲的制定须有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每门课程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必须按有关规定制订好教学大纲,并在前一学期第14周交教务实训处。教学大纲由系主任审核批准试行,报教务实训处备案。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实训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定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以及教学内容,要以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为依据。

(二)把握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注意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与脱节。

(三)把思想性贯穿并渗透在教学内容体系之中。

(四)既要阐明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反映最新科学成就。

(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与创新精神。

(七)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评价不同学派及其学术观点。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课程主要内容(课程知识点)

(三)学时、学分分配与进度计划

(四)教学环节安排

(五)学生课外阅读书目

(六)拟采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

(七)教学内容更新的说明

(八)考核办法

 

第五章 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学部门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任课教师的聘用、教学大纲编制、教材选用、参考书目、授课计划、教学内容、课程考核、教学信息反馈、课程质量分析评估、总结、对教学计划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要与课程评估、教学改革结合起来,要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精品(重点)课程建设。

 

第六章 备课

第十七条 备课是讲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校历,科学安排教学进度,制定教学进度计划,编制《授课计划》,在授课学期的第一周内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各系(部)于开学第二周内报送教务实训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做到:

(一)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以及后续课的安排,发现问题及时向教研室和系分管领导反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问题,避免脱节或重复。

(二)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根据本课程教学内容及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决定进度和选择教学方法,以便学生接受和掌握。

(三)依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充分阅读参考资料与文献,抓住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精简陈旧内容,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四)精心配置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知识、提高能力的练习题与思考题。

(五)根据教学需要,切实准备好挂图、演示设备、电教设备或其他现代化教学设备等教具。

(六)通过作业批改,进行单元、阶段测验,记教学周记和听取学生意见等手段来了解教学情况。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或讲稿,每学期开学前至少要准备好前两周的教案,平时至少超前一周备课。初次上课教师的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审阅。

第十九条  教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中的要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内容的合理组织;教学方法的设计;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必要的教学效果检测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重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各系(部)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人数达2人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应建立集体备课制度。对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应做出适度的统一要求。

 

第七章 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媒体之一,教材不仅要叙述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引用新的科学资料,吸收新的科研成果,还要按照教学计划,充分考虑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的特点。要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及学校有关教材使用和管理规定。教学部门要重视教材的选择,严格把好编写与使用关。

第二十二条 教材包括全国或部分院校合编的教科书、音像资料、多媒体软件以及本校教师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案例、教学参考资料、CAI课件等。教材一经选定,一般应至少在同一年级使用两次以上。平行教学班相同课程的教材要统一,在使用过程中,教师不得擅自更换教材。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或合作编写能反映教学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具有本校特色和风格的教材(包括案例、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等)。编写并公开出版这些教材前,一般应先编写讲义,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充实提高;在此基础上,经学校批准编写的教材方可在全校使用。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各教学部门应予以重视。课堂教学方式有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堂练习等。课堂练习课和课堂讨论课要在其相关课程的总课时中占一定比例。对此类课的课时安排,各教学单位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任课教师应在教学大纲和教案中反映出来。

第二十六条  开课前,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包括自己的姓名、职称、所在部门、正常教学课程和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授课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期评成绩的评定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应当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能引导学生培养创新意识,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能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要求使用普通话授课,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叙述节奏适当,承上启下明显,时间分配恰当。

第二十八条 案例分析课和讨论课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选题要有典型性、综合性及广泛性,教师要发挥启发诱导作用。在讨论前,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为启发其科学思维,布置具有理论性、综合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的讨论题、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并认真进行备课,预测讨论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在讨论中注意启发引导,把握重点,因材施教。

第二十九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鼓励学生发表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三十条 课堂习题课应有明确的要求。应该通过剖析典型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事先布置与习题课内容、要求相同类型的练习题。课堂上应采用分析、讨论、质疑、解惑、示范和课堂作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教学,习题课要杜绝教师帮助学生做作业的做法。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对教师和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教师应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或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教学信息员要及时将课堂教学情况反馈到教务实训处。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上课应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出必读和参考书目;规定学生必须完成修读该课程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次数和时间,同时明确规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进行考核。

 

第九章 课外指导

第三十四条 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探索精神的教学环节。课外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辅导答疑和质疑、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课外阅读、指导学生科研活动等。辅导答疑和质疑,主要是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有个别和集体两种形式,应以个别辅导为主,以利于因材施教,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帮助学生制定自学计划,主要是帮助学生探索学习规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主要是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科研活动,主要是向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学习实际,确定各门课的辅导次数与辅导时间。对本部门的课程原则上每门课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教师辅导的情况要做记载,各教学单位要进行检查。

 

第十章 课外作业

第三十六条  课外作业不仅是学生巩固深化知识及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各教学部门应结合专业特点与课程特点,对作业数量与次数作出明确规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三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证质量,原则上要求全部批改。教师应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抄袭的作业和不合要求的作业应发回学生重做,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定期进行作业讲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指导教师除了按本规程有关条款规范教学工作外,还应做到:

(一)首次担任某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应通过试讲,并亲自预做实验,熟悉实验全过程。

(二)做好仪器设备、器材工具等教学准备工作。

(三)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要熟悉课程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手段的新发展,并运用于教学。

(四)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大胆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要求实验指导教师普遍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的虚拟化、信息化研究。

(五)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敢于创新。

(六)重视实验安全与环保。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指导教师要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保证在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七)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做好学生预习情况记录,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杜绝抄袭实验结果。

(八)严格按教学工作规范评定成绩,实验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第四十条 各教学部门要以教学计划为指导,编写实验教学大纲,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发展进行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

第四十一条  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讲义,要注意所选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要求,符合知识发展和教学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实验项目应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实验名称、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实验学时、实验内容、教学准备、所用仪器设备耗材等,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法,勇于改革,善于创新。实验教学内容要注意从单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向设计性、创新性、综合性实验转变,从注重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向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转变。

 

第十二章 生产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训)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实训包括认识实习、实训、教学实习、实训、专业实习、实训、毕业实习、实训和社会调查等。各专业都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生产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编写实习、实训大纲,并报教务实训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应尽可能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文科的社会调查),其内容要尽可能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开展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注重实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有关文件(或大纲)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在实习、实训中严格要求,以身作则。要对学生全面负责,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及时进行检查和解疑。

第四十六条  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实习、实训日记、作业、调查报告的质量及表现作出评价,对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习、实训,要评定成绩,并对优异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安排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活动,要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指导教师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和生活。实习、实训结束时,做好实习、实训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实训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部)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指导学生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活动,不得无故拒绝接受任务。各系(部)要将教师指导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态度、表现及工作量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九条  各系(部)、教师应经常与实习、实训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多方面的协作,密切双方关系。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答辩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与答辩,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所具基本技能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对教学质量和学生所具备的知识、能力的全面检查,是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题申请、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论证、收集资料、提出写作提纲、中期检查、论文实践与合作、论文(设计)答辩、评定成绩、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总结。

第五十二条  各系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教学效果。全校性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实训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安排。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改考试课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交系(部)主任签批,报教务实训处同意后,由教务实训处按有关规定安排考试。

第五十四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适中,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应基本覆盖本学期的教学内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必须按照《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做到文字准确、规范,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试卷的深度、广度、难度、份量等均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审核把关。

第五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试题要严格实行AB卷制度,同一教学大纲且同一进度的同一考试课程,必须采用同一试卷和同一评分标准。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多人授课时,提倡每位教师独立命题一套,由教研室主任选定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选定两套或组合成两套试题并附配套的参考答案,填写《试卷情况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查并签字后报教务实训处,由教务实训处随机确定其中一套为考试试卷,另一套存档备用。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仍要出两套符合题库要求的试题并附配套的参考答案,一并纳入题库,考试试题由教务实训处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也不得在考前辅导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五十七条  教师要认真仔细评阅考卷。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有条件的课程,要组织密封、集体流水作业评卷。

第五十八条  考后要认真做好考试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已评阅的考卷由评阅试卷的最终责任人密封后交由试卷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五十九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制记分。各系(部)根据专业、课程特点制定各门课程最终成绩评定办法,报教务实训处审批后执行。学生只有参加课程成绩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章 制度建设

第六十条  各教学部门及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务实训处负责制定全校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并结合教学发展规律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作及时调整;各教学部门负责制定本系(部)的教学管理制度及各项实施细则,并结合本系(部)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各教研室要结合学校、系(部)的教学管理目标和教学管理要求有创建性地制定和完善本教研室的管理措施,把学校、系(部)管理目标、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六章 教学检查

第六十二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学期初检查、学期中检查、学期末检查和学年检查;根据检查的形式不同分为教师之间的检查、教研室检查、系(部)检查、督学检查和学校检查;根据检查的内容不同分为教学管理制度的检查、教学计划的检查、教学大纲的检查、教案的检查、课堂教学的检查、课外作业的检查、档案管理的检查和教学纪律的检查;根据检查的对象不同分为对教师的检查和对系(部)的检查。

 

第十七章 课程编排

第六十三条  课程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课程编排的目的在于最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教育资源,合理组织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学安排实行学年学期制,每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包含18个教学周和2个考试周,学期及教学周具体起止时间按每学年校历执行。

第六十五条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但专业选修课、全校任选课、重修班课程以及补课活动等可安排在周六或周日进行。

第六十六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两节课之间休息10分钟,上下午每两个单元之间休息20分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教务实训处可根据课程特点及课程编排原则安排课程。

第六十七条  课程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周学时超过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在两个授课单元进行,不允许课程连排。两个授课单元之间应有至少一天的间隔,以利于学生复习消化和教师备课、授课。个别课程如确需两个授课单元连续进行,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教学部门同意,经教务实训处批准后安排在下午上课。

第六十九条  教务实训处应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确定课程编排的优先级。必修课和以抽象思维为主的难度较大的限选课程优先级别较高,一般不安排在7-8节或9-10节,其他限选课优先级别次之。任选课一般排在7-8节或9-10节,特别情况可排在周六或周日。对于记忆性要求较强的课程,如外语课、数学课等,一般应安排在上午。体育课一般应安排在上午3-4节或下午进行。需要上机操作的课程和理论教学课程,授课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以保证知识讲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实训处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不得漏报错报。如对教学计划有质疑,应提前与教务实训处联系解决,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落实后的教学任务是课程编排的依据,各教学部门在填写教师任务表时,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不得漏项。

第七十一条  教学部门在安排合班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课程,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班级优先合班;同一课程如安排多个合班,教务实训处可根据情况重新调整合班班级。同一课程,课程性质不同不得合班。

第七十二条  任何教师不得指定特定上课时间,不得随意变更教师任务安排。

第七十三条  编排完成后的课程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课程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七十四条  教师因故需调课、停课的,必须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调课、停课、补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章 教学档案

第七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教学档案管理实行教学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原则,由系教学秘书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教学工作与教学档案建档工作同步管理,做到布置、检查、总结、评估教学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教学档案布置、检查、总结、评估工作。

第七十六条 系(部)级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综合类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

2.关于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指示、规定、办法等。

3.学校规划实施计划、教学要点、有关教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等。

4.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以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

5.系(部)级教学工作总结。

6.有关教学工作的统计数据资料。

(二)教学管理业务类

1.教学工作规程、教学工作评估材料。

2.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教师开课情况。

3.教师教学任务安排、有关教师教学情况调查表、教学检查、评估、总结及专家听课记录。

4.学生学籍管理材料。

5.重点学科建设论证、申报、评审材料。

6.课程安排、教学日历。

(三)课程教学业务类

1.校级重点课程建设的材料。

2.课程教学标准及要求。

3.主干课程目录。

4.教学大纲、人才培养计划。

5.教师自编、主编教材、教学指导书、习题集以及使用教材目录。

6.优秀教师讲学的典型教案、教模、标本、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CAI 课件等。

7.教学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指导书、实习、实训总结、实习、实训讲义、实习、实训结果鉴定材料、有代表性的实习、实训报告。

8.实验教学工作情况。

9.各类考试试卷、考场记录等。

(四)教学研究类

1.获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

2.获校级以上的教学优秀奖的申报材料。

3.获校级以上的教书育人奖的申报材料。

4.教师教改课题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5.教学工作动态。

6.教师的教学研究论文、科研成果等。

第七十七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照归档范围定向定内容进行收集,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综合类、管理类、业务类、研究类分别归类存档;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整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条理化,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十八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散失。各类档案原则上保存十年;对一些重要的、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可延长保存时间。

 

第十九章 教学研究与教研室工作

第七十九条 教学研究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其内容主要是:教学思想观念的研究;教学方案的研究;学科体系的研究;教学目的及任务的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研究;教材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与国内外教学现状的比较研究;教学管理研究等。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教学研究成果是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八十条 各系(部)要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系部教学研究成果或经验交流会。

第八十一条 教研室是直接组织、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具有教学管理职能的基层教学组织。要充分发挥教研室职能,积极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十二条   教研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相互交流有关教学情况,认真研究教学法,经常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参加学术活动,组织备课小组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等。

第八十三条  校内教师在同行之间应相互听课,以利于教师之间相互提高教学质量。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四课时,助教职称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六课时。听课时注意收集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的建议或意见,听课教师对被听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

(一)评估项目:

1.概念准确,基本理论论证严谨;

2.符合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

3.备课认真,准备充分,精心组织教学;

4.内容充实,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教学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与相关学科联系密切;

5.讲授条理清楚,突出重点难点;

6.讲课有吸引力、感染力,注意培养学生对本学科的兴趣;

7.启发学生思维,重视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能力;

8.教学进度适中,时间分配合理;

9.语言规范、逻辑严密、生动形象;

10.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够严格要求学生。

(二)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听课教师按规定填写《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教师听课表》并交教研室。

第八十四条  教研活动和备课小组活动每次都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八十五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深入地进行教学研究。每位任课教师在一年内须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含)以上。

 

第二十章 领导与管理人员听课

第八十六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各级领导建立与教学第一线的直接联系,掌握学校教学运行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潜在的或显现的问题,学校实行领导和管理人员听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听课领导在听完课后,应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对被听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及评估定级方法和教师相互听课的评估项目及评估定级方法相同。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89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实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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