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减少因教师调课、停课、补课对教学产生的影响,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调课、停课、补课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课或、停课、补课。
第二条 教师因故需调整上课时间的,须在调课前一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从批准后的第二周开始按调整后的上课时间上课。
第三条 教师因故需临时调课、停课或补课的,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4小时办理调课、停课、补课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临时调课、停课或补课。
第四条 教师因突发事件(如生病)确实无法上课的,应及时通知教务实训处,同时通知开课系和学生班级停课。教师事后须及时补办调课、停课、补课手续。
第五条 教师不得自行请人代课,如因故确需请人代课的,须提出申请报告,经系、教务实训处批准后才能通知代课人按时授课。
第六条 教师调课、停课、补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填写《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教师调课、停课、补课申请表》。
(二)按授课班级所属系填写《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教师调课、停课、补课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备查,一份报教务实训处备案,一份送授课班级所属系。授课班级所属系接到经教务实训处审批的《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教师调课、停课、补课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学生。
(三)教师调课、停课、补课须经本部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实训处审批;系、部领导调课、停课、补课应由同级或上级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实训处审批。
第七条 为确保全校教学秩序稳定,未经教务实训处批准教师不得自行要求调换教室。
第八条 教师未办理调课、停课、补课手续自行调课、停课、补课,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实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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