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搞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基于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2008级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2009级开始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成,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及有关只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出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循《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给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获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活动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适应的记录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触犯,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利,造出严重后果的。
(七)三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按照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应出具有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要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很是完整地归入学院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嘘声、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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