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校扶困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学费减免的对象是取得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大专学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读学生;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生活用品及代管费用。
二、特困生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国家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
(二)父母双亡或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无直接生活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三)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
(四)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费;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持有地方政府发放的低保证明;
(六)农村学生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收入来源。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上一学年度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二)上一学年度成绩排名在全班的后50%,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
(三)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德育考评成绩在良好以下(含良好)。
三、学费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学费减免档次由学校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及其它资助情况后统一确定。享受学费全免标准:3500元/年/人;部分减免为全免标准的1/3—1/2。学费减免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
四、申请办理程序
(一)每学年9月底之前,学工处根据各系学生数及特困生比例,酌情发放《特困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至各系。
(二)欲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在9月底至10月20日之间,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按减免条件附当地乡镇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各系在核实申请者材料后,确定特困生学费减免名单并让其填写《特困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汇总后报学工处,学工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学院各级领导审批。
(三)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特困生学费减免名单及金额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学费减免。
(二)一学年内已享有特困生补助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一般不考虑学费减免。
(三)提出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需先考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所有获得学费减免的的特困生学生在减免生效前一律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内无异议方予生效。
六、本办法于2009年1月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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