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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hq学院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2865更新时间:2018-01-18

为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习、休息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温馨的学生之家,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细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工处统一安排、调配管理。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管员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宿管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须办理相关手续。违者,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除第二条列举的学生外,凡我院全日制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特殊情况,星期五、星期六晚需外宿的,须填写《外宿登记表》;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晚需外宿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本地生源学生申请走读的,需提交有家长签名的走读申请书,经所在系和学生处批准,签订《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走读协议》后,方可走读。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院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系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交纳有关费用,由宿管部另行安排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系和学生处批准后,交纳有关费用,由宿管员另行安排住宿。
    第六条 宿舍早上6:10开大门,晚上11:00(周五、六晚为12:00)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宿管员交验学生证,说明晚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两次以上不归者,由学生处通报批评;情节更为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登记姓名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自觉保持宿舍安静。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音响、跳舞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给予口头警告,再犯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科。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进出宿舍楼必须佩带校牌,服从门卫治安检查,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科人员等报案。必要时,打110或119报警电话。

第十三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贵重物品、现金、存折要妥善保管。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抽屉。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财物丢失,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注意防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液化石油气具,严禁点蜡烛、煮饭菜、烧废纸、杂物等。严禁使用洗衣机、电饭煲、电茶壶、电熨斗、电热棒、大功率电吹风(500瓦以上)、应急灯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造成事故的追究一切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切断一切电器的电源,不得将充电器留在宿舍的插座上充电,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没收充电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放烟花、燃鞭炮,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一切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不得在人行通道、走廊等公共场所存放物品,阻碍道路通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房产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家俱。不得拆卸、损坏、随意增减宿舍里的设备、家俱。人为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班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俱经验收合格,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毕业生离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俱、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再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移动、拆卸、改装风扇;严禁攀拉挂风扇的铁管、护罩;不得固定风扇的吹风方向;不得在风扇叶及其周围挂、晾蚊帐、衣服。违者,按二十一条规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俱、传呼器材等房产,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无意损坏,收回维修成本;故意破坏者,支付维修费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维修由学生自填报修单,交值班室,维修完毕由学生填写完工证明。一般性维修(门锁、水电)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完成;难度较大的(如地漏塞、厕所破管维修、预埋水管漏水等)即报后勤部门,尽快解决。

第四章  水电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做到人走关水龙头,不得用长流水洗衣服;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用量标准

(一)住宿生所交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人每月5吨冷水、2.5度电的费用。单位学生宿舍每月包含的免费水电用量等于每生每月免费水电用量乘上本宿舍所住的人数。

(二)学生宿舍每室均安装冷水表、热水表、电表,财务后勤处以水电表的实际读数确定学生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免费水电用量部分,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计收的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住宿生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免费数量的不补贴。

(三)凡收取超额水电费用时须将具体的结算时段及计费办法向学生公示,并规定交费时间期限。收费时须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实行定时供热水。
  (二)学生宿舍的电表和水表每月抄一次。结果在抄表后一周内公布。
  (三)水电费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各宿舍舍长需按规定的时间,收齐水电费并交到收费处。水电费当次公布需当期缴清,不予累计。凡未结清有关水电费的毕业生,财务后勤处一律不予签发离校清单。

(四)宿舍区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需到宿舍值班室报修,并要填写一式两份的水电项目报修单。否则不予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宿舍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五)宿舍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丢失的水电设施不管损坏与否一律按市价赔偿。

(六)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备,严格按安全规定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的用于学习的电器使用。每个插座限用于500W以下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学院有权没收其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并且按校规给予校纪处罚。
    (七)学生宿舍禁止从开水房取开水用于洗澡、洗衣服或其它非正常使用,并且按校规给予校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无故拖欠或不缴费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建立宿舍舍长、住宿生卫生清洁轮值制。每宿舍设舍长一人,每天由舍长安排一人值日。值日生每天7:00前将室内地面、阳台、洗手间清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本院的垃圾桶内。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日生应再扫一次。无故不完成轮值清洁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房内、门前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丢入垃圾桶里,做到: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天花板干净;被褥折叠规范、床上整洁无杂物;床下鞋子摆放整齐;桌椅及生活用具摆放整齐;书架上书籍摆放整齐;门窗玻璃干净无积尘;洗手间无污渍。对个人内务卫生极差的同学,给予批评,对被批评教育三次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要保持走廊、阳台、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不准乱停乱放。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把杂物倒进厕所。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凡因乱倒杂物造成排污管道堵塞者,追究行为人一切有关责任;难以查清具体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每天一次进行宿舍内务卫生常规检查,一周总评后,进行公布。每月进行一次月“文明宿舍”评比,对“文明宿舍”给予通报表扬;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期“文明宿舍”总评,对“文明宿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在“文明宿舍”评比中被评为“不及格”的宿舍,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六章 生活秩序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要尊重、支持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妨碍有关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侮辱、殴打有关人员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打麻将、起哄、酗酒、打架斗殴、敲盆打桶、摔瓶子、赌博等,严禁高空掷物,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房间、走廊举重、打球、溜冰,不得在宿舍区域内打排球、篮球、网球或踢足球,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向上门推销商品的小贩购买东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收藏、收看、播放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标语。违者,责令清理, 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不准在宿舍区饲养动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原则上不能在宿舍用餐,不得将饭堂餐具带进宿舍。特殊原因在宿舍用餐,须注意卫生。违者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电脑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入住学生如需自行配置电脑在宿舍中使用,首先必须取得全室成员的同意和提供宿舍成员电费分摊协议,提出书面申请(寝室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意该生使用),报经所在系同意、盖章后,再持申报单到宿管部审批。宿舍管理服务部根据宿舍电路负荷能力及宿舍平时的内务风纪等情况实行限量批准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者,不得将电脑带入宿舍使用,违者作违章用电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保证寝室规范要求,合理放置;使用人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团结。违反者,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脑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等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DVD等。违反者由保卫部收管其使用的电脑,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违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起开始施行,由宿管科负责解释。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〇〇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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