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召开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新闻通报会。
南府规〔2017〕36号文件在原有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拓宽落户通道,进一步放宽本市城区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市辖县城镇的落户限制,明确乡村地区迁入条件,实现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等诸多举措。
此次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了以下七点主要内容:
对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专业人才,实行“零门槛”入户政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对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以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以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只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就可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直接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上述重点群体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办理随迁。
将“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满2年”的户口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降低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的要求。简化落户手续,取消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的规定。
取消父母投靠子女“男性需满55周岁、女性需满55周岁”年龄限制的规定,取消“父母身边无子女,方可迁一名子女”人数限制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不受年龄以及身边子女情况、子女人数的限制。简化落户手续,配偶、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取消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规定。
将适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的范围由南钦北防四市,扩大至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六市。取消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户籍人员在我市落户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可以累积计算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
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不再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列为落户的准入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新的户口迁移政策除夫妻投靠、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回原籍之外,还对公民要求回原籍地乡村地区居住生活的准入条件增加了“在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南府规〔2017〕36号文件,南宁市公安局在结合首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户口迁移政策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分别对迁入南宁市城区、城镇和乡村地区的户口准入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调整后的户口迁移申请事项,南宁市公安局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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