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领导、处室和系部负责人。
第二条 学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的时候,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应把保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纳入到考核内容,凡不履行保密职责的不能提拔使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措施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文件放入公文柜锁好,不能放在办公桌面上,以防造成泄密或文件丢失。
(三)对送阅的文件,交接时,要履行签收登记手续;要及时阅办,不要拖延,以免影响文件的传阅、办理时间;阅办后需退回机要室保存的文件,应按时交回机要室,不要横传文件到其他部门;有密级的文件,不管是否阅办完毕,当天下午下班前要主动退回机要室存放,不能留在本人办公室过夜,不得将文件带回家,以免造成泄密或文件丢失。
(四)严格按照阅读范围传阅文件,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文件的阅读范围。
(五)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印件应按原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六)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事项。
(七)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八)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
(九)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十)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
(十一)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秘密事项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经过技术处理。
(十二)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本院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三)凡参加区高工委、区教育厅以及自治区以上级别会议的,会后要将带回的会议文件交给机要室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 每年年终总结,各级领导应进行一次遵守保密纪律和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情况的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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